以拍賣方式取得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問題
摘要:《 工商代理、商標代理、財務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冊各類研究院;書畫院;藝術院;設計院;010-51658255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工商代理、商標代理、財務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冊各類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說明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作為拍賣標的房屋屬于不動產,其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買受人拍得房產后,應當依法向房屋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因此,利用以拍賣方式取得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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