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評價時間節點
摘要:
實務中,部分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卻未關注納稅信用的評價時間節點,未在納稅信用評價期間內及時提交證明材料、修正錯誤,導致其納稅信用結果晚于其他納稅人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的規定,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以評價有異議的納稅人,可在結果公布后任意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申請補評該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而納稅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申請復評,但納稅人只能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的當年內,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的復評。因此,筆者建議納稅人應注意復評、補評的時間節點。同時,納稅人更應在每年4月的納稅信用評價期間,及時與稅務部門溝通,了解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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